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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机电产品商检备案范围
发布时间:2015-12-0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5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旧机电产品商检备案范围
旧机电产品商检备案范围


备案范围
凡列入《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内的产品均需申请备案,以下两种情况除外:
(一)无需备案的:进口旧飞机发动机、机载设备及零部件、旧海上平台、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、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。  
(二)出境维修复进口、暂时出口复进口、出口退货、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须办理备案手续,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,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。

注意: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先查看HS编码是否属不予备案范围(列入《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》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)。
 
备案结论
(一)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》(以下简称“备案书”):
获得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,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。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“备案书”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(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《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》查询)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。
(二)《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免装证书”):获得免装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,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。
(三)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。逾期可延长一次,延长期限为半年。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。